2022-07-18 - admin
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公法学界,上个世纪后期被引入中国,用以命名我国的类似制度,如《立法法》第八条等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
综上所述,印证了地方当局严重欠缺预防、预警、预报的能力,在危机处理环节中是一块短板。倘若有人认为,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依靠国家强制力就能达到这个目标,如此想法不免太不现实了。
其二,司法系统宜与各级纪委同等看待,采取垂直管理。过去在引领产业革命中获取的巨大利益,也有助于当局用以消弭社会发展过程中累计的各种矛盾。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政治风波的前提下,在一般刑事和民事、经济等案件的审理上,应该做到司法独立,公检法司严格依法办案,违法必究。(相关简介:张炎午,旅美学者。全面加强外交、国防、外经、外宣诸项工作的重要性,固不待言,能否巧妙应对国际挑战,却尚在未定之天。
值此情况下,北京决策层理应加强危机意识,将这一可能性纳入考量之中,预作因应之计,宜未雨绸缪,毋临渴掘井。一旦法官被举报查实,在法官惩处条例制定以后仍然严重违纪或违法,则参照境外司法界的经验,该法官不但或者遭到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责,而且原先累积的优厚的退休以后收入待遇也一律取消。--法律是配置社会资源,促使社会资源使用达到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最为基本的方式。
同时建议在开封各主要进市路口及户外广场塑包公雕像,让其成为开封形象代言人。在德语有 Rechsstaat(法治国)。因此,应该崇尚法律,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行为。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自觉地把法律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行为标准,自觉地用法律来引导、规范自己的一切活动,依法实现了自律。
这是法治的最早最基本含义。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
这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必要制定烦琐冗长的法律条文来束缚统治者,这不仅不恰当,而且无益,甚至愚蠢。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也有法制,统治者也要靠法律制度推行专制、极权,但是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2)法治的目的是建立、实现、保障人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即法治。他们认为,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
这就是说,法治是法律至上,法律统治世界,即便是政府也不能随意改变一个基本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的根据和基础是多数人及其利益,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做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160-228)说:‘法是鉴别人类行为之是非的科学。
同时,法律又是借助于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于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固定的形式特征。显然,这得益于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孜孜以求和崇高信仰。
因此与五大法学家一样,西塞罗极为强调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倡法律是高于一切权威的最高权威,提倡所有的人守法的重要性。此原则适用于政府时,它要求政府必须证实其所做的事情是有法律授权的。
(2)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平等保护。他说:罗马人的生活,事实上最终并不依赖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依赖法庭的正义。如英语中的Legality、Legal System、The 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by(under)law等等。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因此,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必须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必须通过既定的、分开的、有效的法律而运作,它不能成为专断的和任意的。就此而言,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法律主体之间,平等主体、政府与公民、管理者与一般民众、上级与下级在法律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双向互动关系,达到共契和相互信任。
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正是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价值性和神圣性奠定了它的合法性的基础,法律权威的发挥是其合理性、价值性和神圣性的外化。
一般来说,人治是一种轻视、否定、摈弃法律而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意志、能力、素质、智能来治理国家的方法。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
法律首要前提是正当性、合法性,它的制定、执行、适用、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合法,没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法律没有效力,不值得人们遵守服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人类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等竞相提出各种新思想新理念,拉兹、韦德、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著名学者纷纷探索法治的意蕴,提出了种种理论模式,推动了新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此外,韦德还认为,法治还有其它重要的含义,如罪刑法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任何人不受惩罚,等等。而在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中,法律是国王。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西塞罗说:既然法律统治长官,长官统治人民,因此确实可以说,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
在德国,通用的,同样内容的概念是法治国。这也就是说,法治之法是符合人类理性、尊严、良知的,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人治强调道德、良心的重要性,不重视、忽视、排斥法律的作用,因此人治虽然不完全不要法律,但法律始终是从属性的,它的作用、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法律未能受到所有人的尊崇,它的发挥受统治者意志的影响。作为一种人类文明现象及其理性结晶,法治具有多维的性质。
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他指出,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共和国所依赖的不是人民的忠信,而是一步就跨进了法律的王国。
因此敬畏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洛克特别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明确指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因此,法治不是法制,它通过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避免了法制那种导致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为统治者的专制、极权披上合法外衣、作辩护的困境 ,从而真正为人类的自由、权利、理性的实现开辟了广泛的途径和机会。根据同样的道理,即使由个人来统治更好,也应该使其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护者。
在人治的理想中,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领导者是圣贤之士,以他们的德行、知识、智能管理社会管理人民,他们毋须受刻板的繁琐的规范的法律条文拘束,却能在一切大小事务上做出明智、公正和正确的决定,引导整个国家、社会和人民走向和谐和幸福。这显示,作为一种现实的治国方式,人治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擅断性、专横性和多变性。
一、 历史视野中的法治理论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在这里,法治主要被看作法律原则,它的运作和实现有赖于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权威性。
这种看法在很多情况下,被归结为法律和制度的条文,归结为法律规范。但这样理解的法治是广义的,仍然是含混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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